● 刊登广告须遵守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广告管理条例》及相关管理法规,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单位证明,广告原告加盖公章。
● 药品、医疗、化妆品、保健品、食品类广告须交验当地省(自治区或直辖市)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广告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证明。
● 招生、招聘广告须经县级以上教育、劳动或人事部门审批。
● 营业性演出广告须经县级以上文化部门审批。
● 各类展览会、订货会、交易会等广告,须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。
● 计量衡器类产品广告,必须有计量机关的证明。
● 标明获奖的产品广告,必须有颁奖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证明;标有注册商标的广告产品,必须有注册商标证明。
● 农药、兽药广告,须提交省(自治区或直辖市)农牧渔业厅(局)核发的广告审批表。
● 报刊、图书广告,须交验新闻出版机关的证明。
● 锅炉、高压容器和消防器材的产品广告,必须有劳动、公安部门证明。
●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、准确,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,如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不妥的文字或内容,本报有权删改或拒登。 |